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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课堂 交流合作须谨慎-普洱网

2026/05/08 1.7w 阅读 296 点赞

● 在公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展览和展示等科技交流合作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普洱市国家保密局提供)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资讯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