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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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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110422-0003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4-2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2011-04-22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普洱市创新优质服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普洱市突出贡献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和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会精神,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质量并重,激励全市上下加快发展步伐,奋力争先进位,努力跻身全省强市行列,推动全市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总量增加、份额扩大、质量提升、位次前移”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指标体系,实行定量综合考核。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提质进位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进位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研究室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县(区)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一)省内进位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6项):地区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

2.奖励办法:以单项排名为依据,每上升一个位次奖励5万元,单项最高奖励30万元。

(二)市内进位考核奖励

1.考核指标(14项):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及增速,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及增速,工业增加值及增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速。

2.奖励办法:以单项排名为依据,每上升一位奖励5万元,单项奖不超过10万元;前三名保持不变各奖励5万元。

五、部门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

(一)考核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

考核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非电工业投资)、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其中:市发改委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其它部门考核行业专项投资。

2.工业增加值

考核单位:市工信委。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考核单位:市财政局。

4.外贸进出口总额

考核单位:市商务局。

5.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

考核单位:市招商合作局

6.争取上级资金

考核单位: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关及工作部门。各部门争取上级资金在省内州市相同部门的排位及变化资料由各部门提供。

(二)奖励办法:在省内进行比较,排名每上升一位,奖励15万元,最高奖励60万元;对排名已在全省前3名且位次无变化的部门,第一名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三名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其它

1.完成当年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后,对与上级无明确业务、资金、项目联系,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2.各县(区)、各部门的处级班子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对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完不成限定任务的,按应得奖金总额的70%奖励。

3.各县(区)所得奖励,政府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按照20:20:60的比例分成;各部门所得奖励,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按照25:25:50的比例分成。

4.原有考核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考核奖励采取各县(区)、各部门自行申报方式,经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评估后,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考核原则,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考核数据,对数据所涉及的范围进行认真统计填报。经办人对经办事项负全责,审核人对上报数据负有审核责任,对虚报数据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行政问责;对授意经办人虚报数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


普洱市创新优质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二届市委第八十九次常委会会议精神,促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大胆创新、优质服务,进一步体现宗旨意识,围绕第一要务创新方式、服务发展,决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创新方式、服务人民、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要求,围绕调动各方积极性,为事关我市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做到创造性地开展事前服务、主动服务、延伸服务,进行优质服务考核。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突出贡献和创新优质服务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其主要领导担任。

三、考核对象

市直各部委办局。

四、考核奖励

(一)考核

1.在以下方面敢于创新性地用好用足用活现有政策,程序上予以极大简化、时间上予以大幅缩短的,体现优质服务并取得成效的,可以申报或提名奖励。

(二)奖励

1.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

2.奖励办法: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分别按人均5000元、3000元、2000元予以奖励,获奖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按其单位所获奖励人均15倍、12倍、10倍单列奖励。

3.对获奖的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性大会予以表彰;并由新闻办牵头,组织媒体在报刊、电视、网络上进行宣传报道。

(三)其它

1.奖项为非常设奖项。

2.如需奖励中央、省驻普单位,另行研究决定。

五、评奖程序

(一)候选单位确定:分为领导提名和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确定候选单位。

1.领导提名:市领导对认为当年成绩较突出的单位进行提名。

2.单位申报:由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将事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意见。

(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四)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普洱市突出贡献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二届市委第八十九次常委会会议精神,促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在全市各行各业中形成敢争先、比贡献、促发展的浓郁氛围,决定制定全市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一、指导思想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开拓进取、争作贡献的要求,围绕调动各方积极性,分类实施、区别对待,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突出贡献考核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政府研究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其主要领导担任。

三、考核对象

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内各企业,驻普商会。

四、考核奖励

(一)考核

1.市直各部委办局:在维护和谐稳定、改革创新、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对外宣传、产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支、争取上级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或提名奖励。

2.企业:对项目投资、纳税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或提名奖励。

3.商会:对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在围绕大局推进项目建设、支持地方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申报或提名奖励。

(二)奖励

1.奖项设置:设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控制在10个以内,其中: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

2.奖励办法:

(1)市直各部委办局: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分别按人均5000元、3000元、2000元予以奖励,获奖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按其单位所获奖励人均15倍、12倍、10倍单列奖励。

(2)企业及商会:对获奖企业(商会)主要领导奖励5万元,并授予“××××年度普洱市突出贡献奖”奖牌。

3.对获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领导,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性大会上予以表彰;并由新闻办牵头,组织媒体在报刊、电视、网络上进行宣传报道。

(三)其它

1.奖项为非常设奖项。

2.如需奖励中央、省驻普单位,另行研究决定。

五、评奖程序

(一)候选单位确定:分为领导提名和单位申报两种方式确定候选单位。

1.领导提名:市领导对认为当年成绩较突出的单位进行提名。

2.单位申报:由考核对象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将事迹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意见。

(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四)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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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