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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的公示

2026/11/02 城事通编辑部 3.5k 阅读 208 点赞 查看原文
 索引号:  1011/20261103-00001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1-03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文  号: 
关于《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的公示
2026-11-03   作者: 点击数:  

为加强和规范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提升财政资源统筹能力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云南省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制度科学性、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6年11月3日—2026年12月3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pesfsj@163.com,或邮寄至普洱市财政局税费管理科,联系电话:0879-2165922。

三、有关说明

反馈意见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草案仅为征求意见稿,不具备法律效力,以正式发文为准。  


附件:《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



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并对本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设立和收缴管理

第八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九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指定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工作职责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主要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非税收入实施催缴;

(三)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非税收入退库(付)申请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付);

(四)维护保障本单位业务系统正常运转,负责做好本单位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五)有汇缴项目的执收单位,根据需求自行拓展征收渠道;

(六)负责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七)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缴、汇缴。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分项目确定收缴方式。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电子化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经收金融机构应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通过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收缴。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使用票据按税务征收文件规定执行。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向缴款人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整的电子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收款收据和付款凭证功能。

第二十二条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征收文件规定,将缴款人、应缴金额、缴款期限等费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缴款人通过税务征收渠道将资金缴入国家金库。

税务部门对涉及合同、协议、批复及相关费源信息中缴款人、应缴金额、缴款期限等异常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收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管理等按现行政策执行,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对少缴、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业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及提供涉及的征缴资料,并对相关业务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根据不同性质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由本级政府统筹使用,执收单位应在年初预算时按需测算执收成本,由本级政府按程序审批后统筹安排。

重大项目、特殊行业确需增加执收成本的,由执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为有效提升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精准性,根据有关政策保障要求和专项工作需要的支出,执收单位应优先使用上级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涉及中央、省、市、县分享的非税收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纳入市、县(区)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财政预决算报告,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确保非税收入应缴尽缴。涉及汇缴的执收单位定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国家金库。除有政策文件规定外,执收单位应对征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进行核实、清算后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缴,避免出现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非税收入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缴款人缴纳非税收入的资金应当合法合规取得。违法违规取得资金的,由缴款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11年第32号)同时废止。


关于《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提升财政资源统筹能力与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家、省级最新政策要求与普洱市管理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普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云财规〔2025〕17号)文件精神,普洱市现行的《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覆盖范围不全、征管流程不细,难以适配电子化收缴、资金统筹、绩效评价等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全链条制度,防范资金截留、挪用等风险,推动普洱市非税收入管理法治化建设,筑牢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基础,应当修订《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

2.《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3.《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云财规〔2025〕17号)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是完善立法依据与适用原则。明确立法目的及行政区域适用范围;界定非税收入11项具体类别,划定排除管理范畴;明确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遵守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管理原则;压实市县政府领导责任,确定财政部门为主管部门。

二是优化征收与收缴管理。明确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调整、减免审批权限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明确征收主体,细化执收单位七项履职要求,禁止向执收单位下达征收指标;厘清缴款义务人权利义务,落实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区分直缴、汇缴两种收缴模式;推行依托省级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电子化收缴,明确电子缴款书与纸质票据同等法律效力;专门规范税务部门划转征收业务,明晰业务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传递、异常反馈、欠缴处置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是强化资金统筹与预算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按归属级次缴入国库,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按规定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明确非税收入实行本级政府统筹,规范执收成本测算报批程序,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保障工作运转;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入分成比例,推行非税收入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健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构建人大监督、财政审计行政监督、单位内控、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明确汇缴资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须及时进行核实、清算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人保密义务;对财政、税务、人行、执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追责要求,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情况。7月26日通过电子政务网征求了各县(区)财政局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截止8月14日收到4家部门的反馈意见建议共计16条,其他部门无意见建议。收到的意见建议,均结合《管理办法》实际进行了修改。

(二)专家论证情况。8月18日组织相关部门科室负责同志组成专家组召开了论证会,专家组对《管理办法》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一致同意了《管理办法》。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管理办法》已按照程序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对内容提出的三条修改意见,均已采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