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7/15 1.8w 阅读 322 点赞
 索引号:  1001-02_Z/2018-0726005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7-16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发〔2018〕85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7-16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结合普洱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二、加快行政许可审批速度,促进商品住房供应

(一)加快房地产(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速度,促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于企业提出变更项目商住比例的要及时研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

(二)加快施工许可、图审、人防等审批速度,促进项目投资;

(三)加快商品房预售许可、楼盘表搭建、合同备案等工作,促进项目尽快上市交易。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三、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配合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四、调整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1.购买首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保持不变;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保持不变。2.购买第二套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实行轮候期制度。当资金使用率超过90%时,实行贷款轮候制,优先保障首套普通住房职工购房贷款需求;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6个月以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调高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若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对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若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但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支持贷款。

(四)调整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查询借款人家庭的贷款记录调整为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以《证明》为依据认定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

五、实行差别化的商品住房销购政策

(一)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不得变更(转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限购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住房,若出具在普洱市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但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整治和监管监控力度

发改、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监控,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购房定金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落实房地产市场信息旬报、月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适时动态分析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分配管理和运营机制。因地制宜,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各种建设主体的积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范化租赁业务。

八、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住房供求、住房价格信息,适时更新有关内容,保证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消费者决策提供参考。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