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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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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处置重大林业 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普洱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普洱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2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3灾(疫)情级别划分 3.1 Ⅰ级 3.2 Ⅱ级 3.3 Ⅲ级 3.4 Ⅳ级 4灾(疫)情管理 4.1 灾(疫)情监测 4.2 灾(疫)情预警 4.3 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级响应程序 6后期评估处置 6.1后期评估 6.2 善后处理 7保障措施 7.1 通讯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信息与技术保障 7.5 人员保障 7.6 监督与演练 7.7 奖励与法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8.5 适用期限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控制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切实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总结国内外、省内外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生物灾害”)的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促进我市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的原则。 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云南省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建设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及职责 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工作有关建议,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协调周边州市及驻普军警部队的支援;处理应急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2.1.1.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承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指挥部汇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1.2专家组及职责 专家组由市科技局、市农科所、市林科所、普洱林校、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植保植检站、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森林公安局、武警普洱市森林支队、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市外宣办、市环保局、市邮政局、普洱供电局、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对灾(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防范、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灾(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依法对林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4)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剂、器械、交通及通讯工具; (5)建立专家组和防治专业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6)对防控所需的经费作出分析,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7)负责灾(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灾(疫)情动态,通报情况; (8)负责查处违反《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对相关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协助林业部门开展相关防灾(疫)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检疫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控灾物资的调运;发现灾(疫)情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市工商局: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工作,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输出;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市森林公安局:配合检疫职能机关依法对森林植物检疫案件的查处;打击森林植物疫情传播者;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灭疫、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武警普洱市森林支队、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普洱站: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按有关规定支援抗灾救灾。 市外宣办:按有关规定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关信息的对外宣传和发布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受灾环境和防治后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提出对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市邮政局:按有关规定承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普洱供电局:保证灾害应急处置中电力供应,配合检疫职能部门依法对电力工程所需的电缆盘及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业部门。 中国移动普洱分公司:保证灾害应急处置中通讯系统畅通,配合检疫职能机关依法对通信工程所需的光缆盘及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业部门。 3灾(疫)情级别划分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和造成损失程度,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划分为四级。 3.1 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2)首次发生(发现)国(境)外传入我市的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时; (3)首次发生(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3.2 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10000公顷以上时;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时; (3)某一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引起重大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的。 3.3 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时;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连片成灾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时; (3)某一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引起较大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由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的。 3.4 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1)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暴发成灾面积达3000公顷以上时;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连片成灾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时; (3)某一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引起较大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由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的。 4灾(疫)情管理 4.1灾(疫)情监测 4.1.1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71号)的要求,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监测制度,适时发布监测报告。 4.1.2市、县(区)林业部门应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 4.1.3市、县(区)林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监测体系,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4.1.4乡(镇)林业站、村级护林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常年监测,发现灾(疫)情及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2灾(疫)情预警 4.2.1市、县(区)林业部门根据对本地历年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发生、防治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结合各种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参考全国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作出灾(疫)情趋势预测分析,编制预警报告,及时向社会发布。 4.2.2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林业部门搞好本行业的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业部门。 4.3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4.3.1灾(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时,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报告,主要包括疑似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4.3.2灾(疫)情确认。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标本送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鉴定,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不能鉴定的,立即派专人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或邀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和确认。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根据灾(疫)情分级情况,启动相应预案。 4.4灾(疫)情发布 4.4.1经确定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地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必须在5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州(市)、县(区)级林业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4.2市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时,在报请市政府和省林业厅同意后,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灾害信息。 4.4.3市应急指挥部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确认为I、II级灾(疫)情的,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县(区)同时启动预案。Ⅲ、Ⅳ级灾害应急响应由县(区)启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同时向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确认Ⅰ级、Ⅱ级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林业厅,由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宣布预案启动,并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 5.2.2开通与市政府、省林业厅、灾害事件所在县(区)防治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5.2.3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要密切监测灾(疫)情态势,将灾(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2.4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基本情况和应急防治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等需要。市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和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及其它工作。 5.2.5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分析发生形势,研究制定应急方案或实施计划,并报送市政府及省林业厅。 5.2.6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研究,为地方防治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为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2.7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及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控制疫情传入和输出。 5.2.8按有关规定举行灾(疫)情新闻发布会。 5.2.9灾(疫)情发展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人力、物力支持。 5.2.10灾(疫)情得到有效遏制后,按相应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6后期评估处置 6.1后期评估 实施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灾(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6.2善后处理 根据灾(疫)情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实施专家组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分,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7应急保障 7.1通讯保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通讯管理部门配合下,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通讯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及交通工具,确保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2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云南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财政部门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优先拨付专项救治和扑灭资金。各级政府应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因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偿。 7.3物资保障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特点,储备药剂药械、设备仪器、运输车辆、油料及其他物资,并根据建设规划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需求由市财政部门安排建设资金。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物资储备建设工作应当紧密配合,地方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 7.4信息和技术保障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建立专家资料库并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灾(疫)情。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信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要会同有关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专业设备投入,加强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和队伍的培养、训练,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装备优,能够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7.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各地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7.7奖励与法律责任 在应急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隐报和缓报造成灾(疫)情扩大和造成重大危害的; 因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控责任,造成灾(疫)情扩散的。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森林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林业生物灾害。 8.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应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本预案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报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5适用期限 本预案适用期限两年。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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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0/12/30 5.1k 阅读 24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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